测绘与土地法规

《测绘与土地法规》是2011年黄河水利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书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测绘与土地法规基本信息

书    名 测绘与土地法规 出版社 黄河水利出版社
开    本 16 开 ISBN 7807348852,9787807348856
平    装 3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条形码 9787807348856 尺    寸 25.6x18.4x1.4cm

前言

第一篇测绘法规

第一章 测绘法规概述

第一节 加强依法测绘,促进测绘事业快速发展

第二节测绘法律法规概述

思考与分析题

第二章 测绘法律关系主体与测绘管理体制

第一节 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测绘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思考与分析题

第三章 测绘行政许可和测绘权利保障制度

第一节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二节 测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三节 测绘人员合法权利保障制度

思考与分析题

第四章 测绘项目与测绘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节 测绘项目规划管理制度

第二节 测绘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测绘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思考与分析题

第五章 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测绘制度

第一节 涉外测绘管理制度

第二节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制度

第三节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节 界线测绘

第五节 地图管理

第六节 军事测绘的管理

思考与分析题

第六章 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的管理制度

第一节 测绘成果的汇交与管理制度

第二节 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

第三节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

第四节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监督和管理

思考与分析题

第七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一节 测量标志的保护

第二节 测量标志的使用

第三节 测量标志的拆迁

第四节 法律责任

思考与分析题

第八章 测绘活动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测绘活动违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节 测绘活动违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节 测绘活动违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思考与分析题

第九章 测绘法律法规选辑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节 基础测绘条例

第六节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第七节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节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九节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第十节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第十一节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第十二节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三节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第二篇土地法规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土地与土地法概念

第二节 土地法的基本原则及体系

第三节 我国土地立法

思考与分析题

第二章 土地法津关系

第一节 土地法津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土地法津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土地法津关系的分类

第四节 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 土地法津关系的保护

思考与分析题

第三章 我国土地制度概述

第一节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第二节 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思考与分析题

第四章 财产法与土地财产法

第一节 财产法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本质、分类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我国的土地财产法

思考与分析题

第五章 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法理学知识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第三节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四节 土地相邻关系

思考与分析题

第六章 土地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法理学知识

第二节 农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

第四节 地役权的基本理论

思考与分析题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概述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程序和方式

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规定

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原则和条件

第六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

第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赠与与继承

第八节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思考与分析题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与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概述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抵押概述

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节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思考与分析题

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

第五节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思考与分析题

第十章 地籍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地籍管理概述

第二节 土地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

第三节 土地登记

第四节 土地统计

思考与分析题

第十一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制度与耕地保护制度

第一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

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节 耕地保护

第四节 土地综合整治

思考与分析题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用地概述

第二节 征用土地的程序

第三节 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第四节 国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五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闲置土地的处理

第六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概述

第七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思考与分析题

第十三章 土地税费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耕地占用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

第四节 新菜地开发基金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思考与分析题

第十四章 土地行政执法与诉讼

第一节 土地行政执法概述

第二节 土地行政许可和确认

第三节 土地行政处罚

第四节 土地行政强制执行

第五节 土地行政监督行为

第六节 土地行政裁决行为

第七节 土地行政诉讼概述

第八节 土地行政诉讼的程序

思考与分析题

第十五章 土地法律责任

第一节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节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节 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思考与分析题

参考文献2100433B

测绘与土地法规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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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与土地法规》内容简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本通(2011《测绘与土地法规》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书共分两篇二十四章,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主线,介绍了测绘与土地管理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行业行政法规和规章,分析了各项法律制度的概念、内容、使用特点等。

《测绘与土地法规》可作为高等学校本科测绘工程、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高职高专工程测量技术、地籍测量与土地信息技术等专业的法律法规教材,也可作为全国注册测绘师和土地经济师的资格考试的参考书。

测绘与土地法规常见问题

  • 土地法规是什么?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 土地法规是啥?

    涉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大约有200多部,包括土地、房地产、财税等各个方面,其中核心法律大约10几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土地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 关于闲置土地法规政策包括哪几条?

     《土地法》规定,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包括:(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

测绘与土地法规文献

土地法模拟题 土地法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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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 2016 年 05课程考试 第 1页(共 6页) 《土地法》模拟题(补) 一. 单项选择题 1.土地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因是( B ) A.行政处罚 B.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 C.行政拘留 D.行政赔偿 2.我国土地流转中的要式行为是( D ) A.确定 B.认可 C.证明 D.登记 3.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D ) A.不受期限的限制 B.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C.由行政机关决定 D.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 D )的土地实行征收。 A.全民所有 B.农民所有 C.单位所有 D.集体所有 5.下列可以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有( C ) A.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B.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C.经主管部门批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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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土地法学”课程设置与教学实践研究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土地法学”课程设置与教学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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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7

本文在分析\"土地法学\"课程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科型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办学特点,对\"土地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设置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并统筹设计了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实现了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文章还提出在\"土地法学\"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互动教学等现代教学方法,以期达到课程教学目的,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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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波、常允艳、郭涛、段英杰主编的《测绘法规与管理(普通高等院校土木工程十三五规划教材)》系统介绍了测绘法律法规、测绘管理规章和测绘技术规范的基本理论。全书共分为7章,第1章介绍了法的基础、测绘法规体系及测绘立法;第2—7章分别介绍了测绘项目发包承包、测绘从业资格、测绘生产管理、测绘国家主权和安全、测量标志、地籍测量和房地产测量的法规和管理等。附录为部分现行的测绘法规和管理制度以及2011、2014年测绘违法典型案件。

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土木类测绘专业的教材,同时,也可供从事测绘教学、科研、生产及管理人员参考。

第1章 绪论

1.1 测绘法规概述

1.2 测绘法规体系

1.3 测绘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

第2章 测绘项目发包承包

2.1 概述

2.2 测绘项目招投标

2.3 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管理

2.4 测绘合同

第3章 测绘从业资格

3.1 概述

3.2 测绘资质

3.3 注册测绘师

3.4 测绘作业证

第4章 测绘生产管理

4.1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4.2 基础测绘

4.3 测绘标准化

4.4 测绘技术设计与总结

4.5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

4.6 测绘成果检查与验收

4.7 测绘成果管理

4.8 测绘安全生产管理

第5章 测绘国家主权和安全

5.1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

5.2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5.3 测绘成果的保密

5.4 国界线测绘

5.5 地图的管理

5.6 军事测绘

5.7 海洋测绘

第6章 测量标志

6.1 概述

6.2 测量标志的管理

第7章 其他测绘

7.1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7.2 地籍测量

7.3 房产测量

参考文献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附录5 《基础测绘条例》

附录6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附录7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附录8 2011、2014年测绘违法典型案件 2100433B

(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条 测绘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家秘密、军事设施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六条 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提交申请书、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选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实行资源共享,任何单位不得垄断。

第九条 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需要省作出具体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行业测绘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需要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他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对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下列基础测绘事项:

(一)基础航空摄影与航天遥感资料的获取;

(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三)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四)基础地理底图的绘制;

(五)上级规定由其负责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全省统一的三等以上(含三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以及比例尺小于1∶5000(含1∶5000)的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统一的四等以下(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以及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由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大中城市至少三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交通、居民点、地名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并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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