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澳门半岛污水处理厂临时排污设置方案研究 | 作 者 | 郭瑜、刘学智、黄伟杰、李杰 |
---|---|---|---|
出版社 | 黄河水利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4年10月 |
本书采用二维水动力数学模型及MIKE21水质模型,对澳门污水厂附近水域进行了详细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附近水域水环境容量分析、A区域附近二维水动力模型、临时排污口设置方案分析、排污方案必选及相应措施等。 2100433B
书 号 |
7550909482 |
计算机号 |
|
书 名 |
澳门半岛污水处理厂临时排污设置方案研究 |
||
原书作者 |
郭瑜 刘学智 黄伟杰 李杰 |
||
作 译 者 |
|||
开 本 |
16开 平装 |
字 数 |
240 千字 |
印 张 |
10.5 |
页 数 |
159 页 |
出版时间 |
2014年10月第1版 2014年10月第1次印刷 |
||
出 版 社 |
黄河水利出版社 |
||
定 价 |
25.00元 |
网上售价 |
22.50元 |
要看是哪一类的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还是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置,前者的话环保部环函[2006]144号复函规定是按一般工业企业征收废水排污费的,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置按照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
市政污水处理厂土建能占到工程造价的55%以上,个人认为贵单位可以接手,但是存在:1.土建施工质量、与工艺配套预留等施工问题;2.存在合同价格支付的争议的风险一般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工程利润能达到20%左右...
1.针对污水厂内的风机设备、电机设备等空气型噪声设备,通过安装隔声罩的方式进行隔音处理,将设备放置在隔声罩内部,复合的吸隔音板材可以将噪声控制在内部。 2.针对进出风设备导致的空气型噪声,可以使用消...
陕西省黄陵矿区中心污水处理厂改扩建 工程 临 时 用 电 专 项 方 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一、设计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 GB50194-93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 5、《通用用电设备设计规范》 GB50055-93 6、《建筑工程临时用电设计规范》 7、《现场临时用电设备负荷和配置资料》 二、工程概况: 沉淀过滤综合水池拆除原有砼走道板、新增砼墙体、梁、 板及预 制空心板、楼梯、设备基础;新增配电室、加药间、水泵间;CAST 池新增砼墙;清理 CAST一池、 CAST二池、浓缩污泥池污泥等; 三、设计内容: 1、根据施工总平面图及机械设备布置拟定的临时用电方案和三级 配电层次及导线布设。 2、○1 本工程对做防雷接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本 科 实 习 报 告 实 习 名 称____ 团岛污水处理厂参观实习 _ 学院(系、中心)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专业年级 环境工程 学生姓名 学 号 教务处制表 二Ο一Ο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 实习教学基本概况 实习类型 教学实习 修课要求 限选 实习名称 参观团岛污水处理厂 课程编号 084113201331 学 时 4 学 分 —— 实习起止时间 5月 31日下午 实习地点 团岛污水处理厂 实习单位 团岛污水处理厂 实习岗位 —— 指导教师 学历 /职称 实习指导教材 水污染控制工程 实习总结形式 调查报告 实习成绩 其他情况说明 —— 二、实习教学内容 1. 实习目的、要求: 通过参观污水处理厂,将课堂所学与实际应用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加深 认知的同时培养观察、总计与反思的能力。在参观的过场中,除了实际观察 各种工艺构造、工艺参数、运行状况,还可以了解我国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概念来看,建筑业企业工地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临时设施应属于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考虑到临时设施的特殊性,在会计核算上,建筑企业应将临时设施单独核算,专门设置“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成本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一般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决定了临时设施的预计受益期限的长短。而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往往都低于20年,也就是说临时设施按受益期计算的会计摊销额往往大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县水资源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城市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等要求,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国家或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排放设施向河道、水库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扩大。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五条对在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化整治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设置排污口,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河道、水库设置排污口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二)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河道、水库设置排污口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设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
(三)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水功能区要求、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第九条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第十条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单位,可以将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并编制。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作出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审查意见;不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排污口的设置审查需要听证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
(一)申请书(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明确的;
(二)应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否则,其排污口设置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
(二)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特殊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排污口的设置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设置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向排放总量已超过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的水域排污的;
(三)可能破坏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设置排污口,应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设立标志牌和安装污水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河道、水库设置的排污口,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查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登记。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排污口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排污口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口登记表;
(二)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三)污染物种类及排污量;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在河道、水库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统计表。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报表或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水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逃避监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河道、水库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采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格式。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学员问题】桥梁顶推法施工中设置临时墩的设置原则有哪些?
【解答】临时墩受力主要为梁体的垂直荷载和顶推水平摩阻力。并要考虑顶推的启动和停止的惯性作用。要考虑施工期间通航和洪水杂物作用对临时墩影响。
临时墩要满足强度和刚度要求。要考虑临时墩的变形(受力和温度)对顶推标高误差的影响
要考虑临时墩拆除,恢复航道方案,这笔费用也要列入成本。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