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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住宅防火分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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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相关规范规范中都没有描述住宅防火分区的概念, 但分析以下的相关规范可 以引导我们思考。 《住建规》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条文解释: 9.1.2 本条规定了相邻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点,从 被动防火措施上, 宜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 故本条对住户之间的防 火分隔要求做了原则规定。 ) 9.4.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0.8m的窗槛 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 O.5m, 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条文解释: 9.4.1 本条对上下相邻住户间防止火灾竖 向蔓延的外墙构造措施做了规定。 适当的窗槛墙或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灾发生竖向 蔓延的有效措施。) 《高规》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 元之间的楼梯

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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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不应超过表 5.1.1 的规定。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 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2000m2。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 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 2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 筑面积可增加 1.00 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 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 第 5.1.1 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 3.00h 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 隔设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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