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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1
政府分散采购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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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分散采购磋商文件 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二○一八年四月三日 磋商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函; 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及说明; 第三部分、合同条件; 第四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五部分、附件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函 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根据启东市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 定,就不动产登记责任险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 欢迎具有相应服务能 力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投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一、项目编号:启不动产采 [2018]1 号 二、项目名称: 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险 三、采 购 人: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联 系 人:施先生, 0513-68695238 陆先生, 0513-83110038 联系地址: 启东市国土资源局(启东市公园中路 820 号) 四、采购项目说明及需求: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 五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地区别与联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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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专业资料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 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 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解: 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 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 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 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 。 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 等。 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 “后法优于前法 ”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 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 所以说,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政府采 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相互协调、彼此补充。 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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