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和《北京市国有建 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 [2005]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 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 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 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