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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场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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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 12月 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0年 4月 1日起施行。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5.0.4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5.0.5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 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城市规划

景观设计规范之停车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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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停车场的组成部分 1.出入口 2.行车通道 3.停车位 4.绿化隔离带 5.附属设施:休息室、管理室、修车场、加油站。 1.出入口位置 (1)公用停车场的停车区距离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距离宜采用 50~100M。 (2)风景名胜区考虑到环境保护需要或受用地限制时,距主要入口可达 150~ 200M。 (3)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小于 70M。 (4)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 15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 疾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 2.出入口数量 停车泊位数越多,出入车辆就越多,出入口的数量也需要相应增加。 (1)50辆机动车停车场,可设置 1个出入口。 (2)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 2个出入口。 (3)大于 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4)大于 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 3个。 (5)当停车场设置两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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