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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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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之管理, 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所指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 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之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之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12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至少有 1 个 5000 万元以上或者 6 个 1000 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信息系统监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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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监理( A) 选择题( 20) 2010下半年软考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试题(上午) 39、关于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不正确的是( C ) A 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工程监理任务 B 监理人员应保守承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C 监理人员必须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指令 D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与被监理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活动 40、属于项目分析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内容是( B ) A 审查承建单位的资质 B 审核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 C 检查软件测试的工作进度 D 编写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4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发布的规 定,自 2011年 1月 1日起,申请信息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的监理 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 B )人 A 10 B 15 C 20 D 30 42、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按照下列( C )的方式开展工作 A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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