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6.02
新计价房[2002]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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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文件 新计价房 [2002]866 号 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州、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 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下 达,请各地贯砌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 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新规定施行以后,原自治区物 价局,计委新价非字 [1994] 号文件及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造价收费标准(新计价房[2002]866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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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计价房[ 2002]8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 ( 物价局 )、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及建设部有关规定, 我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 为进一步 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制定了《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现予以下达,请各 地贯彻执行。 50 %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仍按原合同 执行;已完成委托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参照本《规 定》协商确定。 1994 ]30号文件及附件同时废止。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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