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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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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注 :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已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 ;2018 年 3月 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 自 2018年 5月 1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 会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18 年 8月 28日 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 年 3月 30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 环境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

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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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规范个人房屋建设行为,加强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城乡 规划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进行个人建设房屋活动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设房屋的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行政执法、林业(园林) 、 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个人建设房屋应当坚持规划先导、 因地制宜的原则, 严格执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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