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行政处罚中的相对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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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系甲行政村村民,其姑父王某在乙村有自留地200平方米,因为县城规划开发道路拓宽,其姑父王某在乙村自留地紧临公路。张某认为其姑父王某自留地有商业价值,便同其姑父王某商量使用土地建饭店,王某由于不愿意再投资建房,要求由张某垫资建房屋三间,建房费用抵租赁费5年,张某同意此意见。2019年2月,张某建房屋时被群众举报,某县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后认为:自留地虽然是王某的,但房子却是张某负责建的,用于张某以后经营饭店,
以物为中心——违法建筑行政处罚相对人认定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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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行为人\"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这一认定模式未能预见违法建筑\"建设行为人\"与\"持有人\"相分离的场合,因此造成制度失语和实践混乱。通过对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规范的解读、对一般处罚模式的病灶诊断发现,一种建立在\"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两分基础上、以物为中心的行政处罚模式,以灵活、高效、符合妥当性原则等优势或可成为化解制度困境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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