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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2
青岛建筑面积核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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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关于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 有关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 各开发建设、设计单位: 为规范规划指标核算,提高规划指标审核工作的科学 性、规范性,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 —2005),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划指标核算有关问题 补充规定如下: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层高 建筑物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 1)住宅 层高 2.2-3.0 米(含 3.0 米),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 3.0-4.0 米(含 4.0 米),应计算 4/3 倍面积; 层高 4.0-5.0 米(含 5.0 米),应计算 5/3 倍面积; 层高在 5.0 米以上的,应计算 2倍面积; 层高在 8.0 米以上的,应计算 3倍面积。 注:居室上空的垂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单元入 口大堂除外)。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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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 规范房产测绘行为, 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依 法维护有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 房产测量规 范》 (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包括房屋建筑 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 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 米 以上(含 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按房屋的内墙面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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