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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1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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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村民只有使用权, 没有所 有权 ,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 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 国土、发改等 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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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 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 土地管理 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 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 [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 集镇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用地,适 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各县 (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 (规划 ) 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 应按照控制 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 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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