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5年 7 月 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5年 9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 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 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 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 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5年 7月 8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9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保障从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 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 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 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 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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