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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9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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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北京市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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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1988年 8月 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 8月 3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 根 据 1994 年 1月 1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 2007 年 11月 23 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第 200 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 合理使用城市 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 2 层和 2 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 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 第三条 两栋 4 层或 4 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至少 1 栋为居住建筑) 的间距,采用规 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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