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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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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拆迁政策宣传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 告规定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 地征收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专有权力。 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 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乐山市政府制定了 《乐山市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府 2008 年第 8 号令 ),批复同意了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实施中具 体问题的解释》 (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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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关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其实就 是南京市政府在 2007年制定实施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那么该办法具体是如何规定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的内容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 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 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 2004〕93号 )执行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 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 栖霞区 (以下简称“江南八区” ) 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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