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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3
非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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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吉斯达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斯达公司) 被告: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2004年1月14日,吉斯达公司因开发建设服饰市场,向四家建筑公司发出了招标书,同年1月26日至28B,四家建筑公司均向吉斯达公司发出了投标书。同期江苏省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吉斯达公司的委托,委派了三位专家评委参与对投标的四家建筑公司的标书及文件进行议标。三位专家会同吉斯达公司于1月29日议标,其中一家建筑公司为评标第一名,但吉斯达公司并未当场定标,之后也未在其中确定中标

并非强制招标工程  《施工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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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本案原告为某商务有限公司,是某跨国服饰采购中心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为某特级施工企业。2004年1月14日,原告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向不包括被告在内的四家施工企业发出了《某跨国服饰采购中心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同年1月26日至28日,上述四家施工企业向原告发出了投标书,经过评标,四家中的一家被评为第一名。但原告未当场定标,嗣后也未在投标的四家施工企业中确定中标者。2004年2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04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某跨国服饰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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