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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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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 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 其他地区、

甘肃省招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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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来源: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时间 :2013-07-24 浏览次数: 3206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 2012/5/20 (2005 年 1 月 18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 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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