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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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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 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局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 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 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是检 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 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 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 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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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 乱收费滥罚款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或减负办统一印 制和发放,由行政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 征收 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 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 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 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 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三、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中 小学收费票据、农村合作医疗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应确定专门的票据 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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