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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_8978-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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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 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 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 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3544-92) 》,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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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 (a) 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 α放射性 1Bq/L 13 总 β放射性 10Bq/L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 年 12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 (稀释倍数 ) 染料工业 50 180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3 悬浮物 (SS) 采矿、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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