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标准 说 明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分,包括加分、减分。 二、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 对其信用记分实行追减记分。 (一)从业人员被减分的, 其任职企业同等减分, 其中聘用不具备 任职资格的,其任职企业加倍减分; (二)在规定期限内,对提示、警示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追记 10分。 三、对于本记分标准未列举的提示、 警示信用信息行为, 应当根据 最相类似的规定予以记分。 四、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其信用记分实行加 分奖励: (一)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25 分;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20分; (二)获得省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20 分;获得省级 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15分; (三)获得地市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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