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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1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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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钱营孜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适应矿井发展要求,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贯彻落实《集团 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 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 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矿井下电 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矿成立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机电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 成 员:动力部长及副部长、机电办成员、电管队队长及电气检 查员 (一)小组职能 机电矿长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 动力部是全矿井下电气 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 动力部应有一名副部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并 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 各单位应有机电 负责人负责该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工作。 动力物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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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3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 (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 ,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 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 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 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臵的整定细则》 、《煤矿井下 低压检漏保护装臵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 、《煤矿井下 保护接地装臵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 矿区井下供用电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二条 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 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 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是井下电气管 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 第四条 机电科(动力保障部、用电管理科)应有一名专职 副科长负责井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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