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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0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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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 2003) 1 总 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 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 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 落实城市环 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专项 )规 划。市 (区、县 )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 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专项 )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 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处理和处 置等功能, 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 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 类运输、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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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 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 促进城镇社会、 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 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 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 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 纳入城市总 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 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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