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二 00七年二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结合大同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不得单独新建,应 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 。 (一) 低层≥ 1000m2; (二) 多层及中高层≥ 1500 m2; (三) 高层≥ 2500 m2; 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 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 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 绿化建设需要。 第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 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