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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0
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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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 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 特征: ( 1)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 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 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 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 2)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 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 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 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

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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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 ——政策部分补差到市场化全额补差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用途改变是不动产投资者经常采用的投资方式。在不 良资产投资中,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银行债权资产贷款期一般较早, 存在大量划拨土地、工业用地抵押的情况。投资者受让不良资产包以后,在处 置过程中往往面临划拨地转出让、工业地变住宅商业用地的问题。 2007年 8月 22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台《 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 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 [2007] 338 号)(下称 338 号文),该通知的规定自 2007年 9月 1日起执行。该文件的出台,使成都市划 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从事不良资 产投资的投资人产生重要影响。 一、338号文出台之前的政策 在 338号文出台之前,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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