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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9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的矛盾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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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根源主要在于两法界定不清引发了政府某些部门或利益集团间的利益之争,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执行。从全局出发,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实际,运用系统性思维制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才是上策。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不宜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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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 专题报道 文 于安 从 《招标投标法 》的角度来看 , 招标投标是一种民 事和商事合同的订立方式 。 任何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都可以使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达成交易 。 因此 这就意味着该法的适用范围不局限于政府采购或 者公共采购 , 任何基于 自愿原则的交易都可以使用招投 标方式 。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利用商业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 效率 使用招标投标方式 , 是政府利用市场竞争解决政府 采购效率和廉洁问题的主要措施 。 因此政府采购的招投标 活动 必须适用 招标投标法 的原则和制度 。 比如招标 、 投标 定标三个基本环节 是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时必 须遵守的 因此 《招标投标法 》的适用范围比《政府采购法 》广 如果从取消招标投标法的角度进行两法合并 将使一般意 义上的招标投标活动失去基本法律依据 而只剩下政府采 购的招标投标了 这不利于国家合同制度的发展 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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