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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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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 保证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 保护职工的人 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各单位负责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 3 管理程序 3.1 一般规定 3.1.1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 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 塞。公称容积大于 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 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 10L的乙炔瓶 应不少于 1只。 3.1.2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 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两只防震圈; 瓶 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3.1.3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3.1.4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 并在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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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 (以下简称乙炔瓶) 的安全监察, 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 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 可重复 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 3 条 本规程的规定, 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 乙炔瓶的 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 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 第 4 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 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 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 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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