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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建设用地审批用地预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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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2001年 6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 10 月 29 日国土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 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

建设用地预审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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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若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本项目工作大概可 分为规划调整阶段和预审阶段。 规划调整阶段 分析项目产生的背景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熟悉项目各 项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设计、施工、项目投资等); 结合项目涉及相关区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规划数据 库,进行项目各项地类用地面积汇总, 统计项目所占各现 状地类及规划地类的权属、面积、分布; 提出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征地补偿及拆迁安置措施; 拟定调整补划方案、耕地补充方案; 评估项目对规划实施存在的社会经济影响, 对耕地保护、 建设用地布局、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编制规划调整文本; 协调区县政府报送规划调整文本,并由北京市国土资源 局召开专家评审会。 预审阶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一项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审查的重要管理 工作,属行政审批事项。 具体流程可大致分为:收件——受理——审查——审核—— 审定——告知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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