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3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04 年 9月 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 年 9 月 2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废气、 废水、废渣、粉 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 落实任期 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各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143号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07年 11 月 3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8年 5 月 1日起施行。 2007 年 11 月 30日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2007年 11月 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 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保护,包括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 护和电能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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