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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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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需要承担民事、刑事或者是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 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更换与重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则将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1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厦门:实行建设工程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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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将建立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常态化巡查制度,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强化检测日常监管。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建设工程检测质量执法检查,并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同时还将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上一季度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检测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在上一季度检查中违反有关检测规定被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将被列为差异化监管必检对象以及建设工程检测质量执法季度检查的必检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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