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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6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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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 2004〕129 号 ) 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加强村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村 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东至环城东路、 南至环城南路、 西至通湖大道、 北至 运河)以外,宿城区、宿豫区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公共设施、企业建设、村镇改造等需 要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授权宿豫区 人民政府、 宿城区人民政府、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具 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村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

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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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土地 征收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 出台了《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 适用该《办法》 。《办法》中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被拆迁人指的 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被拆迁人所在区、县人 民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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