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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1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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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 2004〕129 号 ) 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加强村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村 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东至环城东路、 南至环城南路、 西至通湖大道、 北至 运河)以外,宿城区、宿豫区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公共设施、企业建设、村镇改造等需 要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授权宿豫区 人民政府、 宿城区人民政府、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具 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村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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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号: 栋 号 协议编号: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拆迁人): 乙方(被拆迁人): 委托见证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1 签 约 须 知 一、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请被拆迁人认真阅读协议条款, 仔细确认其中选择 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 ,签约时被拆迁人已经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 含义。 二、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协议范本在拟定过程中, 已经征求和采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意见,并将报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人签署本协议时, 需要提交以下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房屋权 属情况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 (一)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被拆迁人及其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被拆迁人为 单位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全部共有人应在协议上签字, 否则拟签约的被拆迁人应取得其他全部共有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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