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5 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已于 1999年 5月 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 予发布, 1999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在直辖市行政 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 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实施监督管理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及危险废 物转移审批违纪违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2009年 6月 30 日,市环保局以中环 [2009]47 号文发布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的管理, 惩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及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违纪违规、行政过错,促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依法、 高 效、廉洁进行。依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证发放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政过错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违纪违规、 行政过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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