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CJ16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 1986--06--21 实施日期: 1987 —01--0l 1 引言 1.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颁布本《标准》 。 1.2 本《标准》 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 县镇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3 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 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2 建筑景观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2 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 阳台上不得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