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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5
浙江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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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惩罚性征收措施。

对水电应明确免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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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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