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4.29
调整税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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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 京造定【 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 程概算费用定额》中的 3.4%税金标准,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营业税为基础,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北 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京政发【 2011】72号)文件规定,从 2012年 1 月 1 日起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营业税的 2%,因此,需对原税金标准中 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调整,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 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中规定的标准, 将原一个档次的税金标 准分开设置为三个档次(详见附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 2001年《北京市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2

195300_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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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录入时间: 2011-9-27 11:01:04 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价 [2011]12号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 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 、房管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江西 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赣府厅发 [2010]36号)关于从 2010年7月1日起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 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 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 2%的规定,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 程现行费用定额税金的组成, 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并相应调整税 金计取标准。调整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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