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筑施工企业将在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如何规避税务政策变动产生的涉税风险,甚至从税制改革中获得应有收益,促使税改变革对企业产生积极作用,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原创 ) 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 --- 袁科研 财政部 12 月份发布的财会 2016【22】文件,对增值税的会计处 理以及财务列报进行了统一规范, 既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也适用于建 筑施工企业等营改增纳税人。 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会计 处理,笔者予以举例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 按照财会 2016【22】文件,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简易计税的税金 预交、交纳、核算全部在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选择 简易计税方式。 1、预收工程款 206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6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206 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假设取得分包发票 103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206-103)÷1.03×3%) 贷:银行存款 3 3、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