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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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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 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快硬硅酸 盐水泥超过一个月 )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 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8度及 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 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 度不应小于高度的 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 1/2。斜槎 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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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说明 (一) 强制性条文背景 1、我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 3600 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 97% )是强制性 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 15 万条。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 便。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 例如,在标准规范中表达为 '宜 '和 '可 '的规定就完全不具备强制性质。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 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 ‘强制 ’逐渐失去了 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因此,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严密而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 而且其中多数都是强制 性的,但多年来工程质量事故仍不断发生。 排除许多非技术性因素的干扰, 传统标准规范的 管理体制恐怕也存在一些问题。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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