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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2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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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 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 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 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 理领导小组; 组 长:包洪凯 副组长: 张卫东 赵宏远 王宏建 赵继平 成 员:李洪辉 李文立 吴明森 吴战朝 严少云 崔小 根 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 、直接责任者 :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 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

铁路事故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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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 第一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四个等级。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 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 (三)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小时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 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 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 2 辆以上 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24小时以上或者中 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48小时以上。 (七)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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