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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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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一 般 规 定 第 2.1.1 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应设置空气调节 :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 ,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 注 :本条的 "高级民用建筑 ", 系指对室内温湿度、 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 功能要求较严格, 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 如国家级宾馆、 会堂、剧院、图书馆、 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 2.1.2 条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 ,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 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能满足 要求时,不 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 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 第 2.1.3 条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 5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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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标 准 号: GB 50019-2003 ◆ 发布日期: 2003 年 ◆ 实施日期: 2004 年 4 月 1 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二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 2.1.1 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 按下列规定采 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 ℃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 不应低于 15 ℃ ;中作业 不应低于 12 ℃ ;重作业 不应低于 10 ℃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 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 10 ℃ ;中作 业可低至 7 ℃ ,重作业可低至 5 ℃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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