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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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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南京市 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 准与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 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旧区,长江 -大桥南堡 -京沪铁路 -红山路 -龙蟠路 -北安门北街 -明 城墙 -中山门 -护城河 -大明路 -宁铜铁路 -中山南路 -集合村路 -凤台路 -秦淮河 -长 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 -招兵河 -滁河 -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 靖路 -G104-天印大道 -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 312国道 -团结路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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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新) 具体内容: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1、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 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 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3、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 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4、 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5、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 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 20%补建。 6、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 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米的, 在统一申请、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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