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规发, 2007? 1624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施《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 资质标准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 [2006]40 号)和《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四个 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 [2006]68 号),进一 步加强我市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 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 质),规范和完善资质许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 —2— (一)资质受理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应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规划委)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提出申请,市规划委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受理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 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 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 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 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 不少于 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960万元; (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 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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