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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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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节 能 专 项 验 收 程 序 一、节能专项验收的组织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工作, 市建委 节能办对节能专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国家、省、市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工程,不出具节能专项验收合格报告。 二、节能专项验收人员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 任,成员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 施工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的技术员、 质检员、资料员;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和土建监理;设计单位的节 能设计人员组成。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标准 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 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 现行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小组组长主持节能专项验收。 2、各单位书面汇报工程建筑节能情况。 (1)建设单位书面汇报工程项目的概况。 (2)设计单位书面汇报有关建筑节能措施的设计情况。 (3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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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深圳) 事项内容 (一 )2003 年 10月 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 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工程 (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幕墙门窗工 程等 );(二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 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程 (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幕墙门窗 工程等 ); (三 )2006 年 11月 1 日起办理施工报建、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 工业建筑工程; (四 )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报建的工程, 其中功能分区明确 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 (五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 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工程。 市(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 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建筑工程进行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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