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一)一般规定 ( 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 表 8-24 的规定。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 则,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 2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 8-25 的规定。 注:塔形建筑的底部有大底盘时,高宽比可按大底盘以上计算。 ( 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 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8 一 26 采用。 ( 4 )钢结构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不应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 1.5 倍。 ( 5 )一、二级的钢结构房屋,宜设置偏心支承、带竖缝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 土墙板、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及筒体。 采用框架结构时,甲、乙类建筑和高层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多层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