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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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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附加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 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 在二级以上 (含二级)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 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按下 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一)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基础上按 80%的比例在保 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 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九十日止(含第九十日) ,门

建筑工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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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主 管 建筑 2003年第9期 建筑工程职工 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 林 晗 建筑工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 意外险》)是一种专门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很 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众所周知,风险广泛存在于 建工企业当中,也是这种普遍性使得《建工意外 险》成为我国建筑行业法定强制性保险。自1998 年 3 月《建筑法》对于建工企业为从业人员进行投保 作出了明确要求以来,各家保险公司、中介咨询机 构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实施建工意外险的作用 1 、实施建工意外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是建筑企业合规经营的具体体现。在2003 年 5 月由 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 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 号)中的第六款明确指 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 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 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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