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北京市物价局\市建委 【颁布日期】 19960116 【实施日期】 19960116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 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 0.1~0.2%计取; 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 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并及时结清监理费。 第四条 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另 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 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
[1992] 价费字 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 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 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 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