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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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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条 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 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而设计在建筑物内或共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 系统,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 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 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推广应用的实践中,也存在法规不 健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关人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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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表时间: 2005-3-25 11:41:20 点击: 2488 次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 —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 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 炸 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 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 机构验收。 第 1.0.4 条 火灾自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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