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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6
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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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下同 )的 8--10 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 7--9 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 6--8 倍 补偿,轮歇地按照 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 3--5 倍补偿 ; (二)征用种植 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 2倍补偿,并补偿 开发投资 ;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 偿 ;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 (一)、 (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 666.7 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 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下同 )的 4倍; 人均耕地在 666.7 平方米以下的

征地补偿中青苗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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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 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 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 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 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 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 1/3补偿工本费,对 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 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 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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