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更明确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2000 年 6 月 6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 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 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 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专门机 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 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 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 工作,业务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