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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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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年版 核动力 , 运行 1.1 目的 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所必须满足的基本安全要求, 以保 护人员、社会、环境免受危害。 1.2 范围 核动力厂的安全是以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 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 前提的,本规定的内容只涉及核动力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2.1 总的要求 2.1.1 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营运单位可以 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 营运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核动力厂的管理必须保证核动力厂安全 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2.1.2 营运单位必须特别强调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 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 核动力厂营 运单位的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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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04-18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04-04-18 【生效日期】 2004-04-18 【失效日期】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年 4月 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004年修改) 本规定自 2004年 4 月 18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 言 1.1 目的 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所必须满 足的基本安全要求,以保护人员、社会、环境免受危害。 1.2 范围 核动力厂的安全是以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 管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的, 本规定的内容只涉及核动力厂的管理、 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2.1 总的要求 2.1.1 作为许可证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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