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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古树名木调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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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调查工作总结 根据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自治区林 业厅《关于开展古树名木复查和补充调查的通知》桂绿字〔 2011〕15 号、《**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复查工作方案》、 《** 壮族自治区古树 名木普查建档操作细则》,按照 ** 市林业局、**市绿化委员会的部署, 我区在 2011年 11月至 2012年 5月组织了一次全面复查工作,现将 调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调查目的 通过复查,补充完善普查 资料,确保古树名木档案数据正确和完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区古 树名木资源现状与动态, 建立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 为制订古树名 木保护和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任务 1对所有 已经掌握基本情况的古树名木逐一进行现场复查, 核对原有调查数据, 采用进行准确定位,拍摄数码照片; 2 通过查阅资料和访问调 查,对前期普查遗漏的古树名木进行补充调查。 三、调查方法 本次复查以 2002年的普查成果为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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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建城〔 2000〕192 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 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 300 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 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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